这是一份邮局录用员工的担保协议,真实地反映了邮政组织严格的管理规定。大清邮政建立伊始,为了维护国家邮政的声誉和促使邮政业务顺利推进,一方面对于邮政机构组织人员有较高的录用标准以及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员役也有着稳定的和较好的工资收入与待遇,因而在对邮政局职员的管理与约束方面,由简至繁、不厌其详。 保结书的内容为张、刘二人自愿为邢某做邮政员役的担保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因大清邮政官局欲拣云南省云南府昆明县民籍邢杏生派在贵州安顺邮政局充当供事,是以我两家情愿缮具保费(关平)银伍佰圆(两整),作为荐举邢杏生遵章效力之凭据。自到局后,(勿论调往何省何地,不得推诿不往,如因事告退,务于前一个月先行禀明。)倘有亏空公项或偷窃及他项弊端,自应按章罚办,若邢杏生无力自输,则我两家亟应分认,立时代为呈缴。”